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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人事主任 - 人事室 | 2020-03-26 | 點閱數: 435
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9年3月26

發文字號:府教體字第1090103982號

附件:公告(電子檔1個)

主旨:有關教育部「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,自公告日起至109年7月15日止,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、外國僑民學校、實驗教育機構、團體及教保服務機構之教職員工生,非經專案許可,應暫時停止出國(境)」公告,所訂得專案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之基準,如說明二,請查照。

說明:

一、依據教育部109年3月24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34120號函辦理。

二、除外國人、大陸地區人民、香港或澳門居民外,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、外國僑民學校、實驗教育機構、團體及教保服務機構之教職員工生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出國(境)

(一)參加政府遴選出國進行之教學研究,經報教育部或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專案許可。

(二)代表國家出國參加國際競賽,經報教育部專案許可。

(三)通過公費留學考試,須出國就讀,經報教育部專案許可。

(四)因公務或業務特殊需求,需參與國際事務,無法透過視訊會議處理,經報教育部或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專案許可。

(五)因國(境)外親屬有特殊情形,須出國(境)處理,或其他基於人道考量或重大權益保護必要之情形,經報教育部專案許可。

(六)前五款以外,其他基於公益而有必要之情形,經報教育部專案許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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