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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 訓育組長 - 學務處 | 2024-02-29 | 點閱數: 29
主旨: 為維護租稅公平,請檢視貴機關(單位)如有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貨物稅之特種車輛,因轉讓、移作他用或拆除固定特殊裝置情形,未符核准免稅要件者,請於113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,請詳閱原函,請查照。
說明:  
一、 依據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3年2月21日中區國稅銷售字第1130001900C號函辦理。
二、 檢附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原函影本、稅法相關規定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所屬各分局、稽徵所地址、電話及傳真號碼一覽表各1份供參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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